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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付俊松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俊松,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付俊松,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刘凯,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付俊松与刘凯(2013)滨塘民初字第25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