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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沈靖靖与方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靖靖,方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526号原告:沈靖靖。被告:方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靖靖诉被告方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靖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6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堂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