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商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沈靖靖与方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靖靖,方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526号原告:沈靖靖。被告:方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靖靖诉被告方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靖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6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堂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