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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德秀与李洪运、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秀,李洪运,吴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552-2号原告王德秀,农民。被告李洪运,鄄城县临濮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吴建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秀诉被告李洪运、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秋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