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德秀与李洪运、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秀,李洪运,吴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552-2号原告王德秀,农民。被告李洪运,鄄城县临濮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吴建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秀诉被告李洪运、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秋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