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柳静与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静,刘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811号原告柳静,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俊、张玥,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敏,女,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静诉与被告刘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文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本案送达过程中,因被告地址不明,原告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原告柳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文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