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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花诉被告王运来、青岛胜季丰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47号原告刘明花,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纪家庄村向阳南街***号,身份证号码3709191956********。委托代理人孙兴元,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村***号,身份证号码3703031983********。委托代理人杜明成,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号内*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3702021976********。被告王运来,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辛安村***号。被告青岛胜季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436号楼1号网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隆祺嘉园1-3号楼12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78757627-2。负责人王玉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轶男,女,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海市白台子乡黎屯村***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91********。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明花诉被告王运来、青岛胜季丰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