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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阿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春丰与赵俊国、贾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丰,赵俊国,贾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77号原告吴春丰。被告赵俊国。被告贾洪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丰诉被告赵俊国、贾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