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阿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春丰与赵俊国、贾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丰,赵俊国,贾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77号原告吴春丰。被告赵俊国。被告贾洪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丰诉被告赵俊国、贾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