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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月军与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军,张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815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军。被执行人张玉军,成年。王月军申请执行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军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凤翔商住有房产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聊房注字第2003-0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玉军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凤翔商住组团的房产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聊房注字第2003-046)。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