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学鲮诉安徽九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鲮,安徽九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徐学鲮,男,76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安徽九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俊岩,男,29岁,朝鲜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吉林市船营区。代理权限:代为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协同原告处理撤诉等各类法院事务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鲮与被告安徽九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