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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兰州市。被执行人苏某,女,汉族,住兰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鹏执行员  陈楠执行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