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川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史清易与黎以柒、黎以泽、帅正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清易,黎以柒,黎以泽,帅正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史清易,男,汉族。被告黎以柒,男,汉族。被告黎以泽,男,汉族。被告帅正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清易与被告黎以柒、黎以泽、帅正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清易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清易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圆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