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诉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其胜与被申请人陈树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其胜,陈树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18—1号申请人:赵其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陈树酒,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灵诉保字第00018号财产保全的菜单,现因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担保金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树酒驾驶的皖LZ89**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