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执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长航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长航电缆有限公司,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蒋中华,蒋塍,蒋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锡执字第563-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长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滆湖村)。法定代表人蒋秋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边庄村。法定代表人蒋中华,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兴园小区1幢24号。法定代表人陆惠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美新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蒋中华。被执行人蒋塍。被执行人蒋荣生。无锡市长航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公司)与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得利公司)、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虹公司)、蒋中华、蒋塍、蒋荣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锡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三得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长航公司29296930.02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华冠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三得利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达虹公司、蒋中华、蒋塍、蒋荣生各分担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三得利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五分之一。因三得利公司、华冠公司、达虹公司、蒋中华、蒋塍、蒋荣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航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三得利公司的所有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另查明,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锡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王志伟执行员 吴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