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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三与张红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张红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杨三,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永安,安新县正义社区服务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与被告张红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杨三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