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三与张红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张红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杨三,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永安,安新县正义社区服务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与被告张红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杨三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