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张培培与镇江恒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培,镇江恒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培培。委托代理人徐竹兰、殷梅萍,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恒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石桥新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竹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培与被告镇江恒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培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恒旺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培培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人民陪审员 姚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