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443号原告:王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赵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悦速 录 员 李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