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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443号原告:王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赵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悦速 录 员  李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