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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贻志,苏代林等与刘贻贤,苏仕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代林,刘贻志,韦某某,苏某某,刘贻贤,苏仕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苏代林,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刘贻志(原告苏代林之母亲),194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苏代林,基本情况同前。原告韦某某(习惯用名韦某甲,原告苏代林之嫂子),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高世棋,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某某(原告韦某某之女儿),1997年7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韦某某,基本情况同前。委托代理人高世棋,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贻贤(原告刘贻志之妹),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尹小兰(被告刘贻贤之女儿),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尹超(被告刘贻贤之子),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苏仕才(原告刘贻志之夫),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代林、刘贻志、韦某某、苏某某与被告刘贻贤、苏仕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代林、刘贻志、韦某某、苏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代林、刘贻志、韦某某、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代林、刘贻志、韦某某、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代林、刘贻志、韦某某、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刘贻志已预交),由原告刘贻志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