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4溆民一初字第215号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2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黄贻忠,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已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某已缴纳不予退还。审 判 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loz1loz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loz2loz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loz3loz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loz4loz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