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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省铜山电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锋会,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管红举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红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3元,由原告管红举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