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宝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袁保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五蚌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天民,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