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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认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厦门智威软件有限公司、陈雪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智威软件有限公司,陈雪芳,林丽英,刘毓敏,韩小娜,江淑珍,钟子龙,宋石发,陈谊,卢宝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认字第20号申请人厦门智威软件有限公司,(日华大厦)第七层C2单元。法定代表人邱智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陈贝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雪芳,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林丽英,女,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毓敏,女,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韩小娜,女,汉族,1982年1月06日出生。被申请人江淑珍,女,汉族,1987年2月05日出生。被申请人钟子龙,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宋石发,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陈谊,男,汉族,1991年10月28日出生。以上八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宝梅,女,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卢宝梅,女,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申请人厦门智威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雪芳等9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经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作出厦湖劳仲案(2015)15-1号裁决,智威公司不服,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为:1、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智威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根据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应由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案劳动仲裁称向智威公司布告送达参加仲裁通知等文书,所称布告送达根据的是1993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但是一方面该规则已废止,另一方面本案9被申请人与其他4人人数合计为13人,未达到该规则要求的30人以上。而且,仲裁委布告张贴的地址不是申请人的办公地址,而是距离办公场所有一、二百米。陈雪芳等9人答辩称,1、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智威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日华大厦)第七层C2单元,但实际已于2014年5月搬迁至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日华大厦)第七层I单元,并未在原注册地址营业。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张贴于智威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并无不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多次拨打了智威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智惠的手机,邱智惠故意不理睬,故意不取相关仲裁文书,不理会张贴的相关文书。仲裁裁决正确,应当驳回智威公司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应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限于上述情形。关于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智威公司和陈雪芳等9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智威公司所在地均为厦门市湖里区管辖区域,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门市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规定》就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湖里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由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7日发布的厦劳仲委(2014)2号《关于明确〈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集体劳动争议的解释》规定,《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劳动争议,而2012年3月20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规定,十人以上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且提出的仲裁请求中包括加班工资等涉及劳动报酬的,自2012年3月起均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本案劳动仲裁时仲裁申请人为本案9个被申请人和其他4人,仲裁申请人人数合计为13人,系所称集体劳动争议,且申请人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智威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条件。因此,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亦符合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关于本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争议焦点在于劳动仲裁机构向智威公司布告送达本案仲裁法律文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并未规定具体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制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送达问题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该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执行。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对集体劳动争议的送达问题规定:“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本案劳动仲裁机构向智威公司布告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并非依据智威公司所称已废止的1993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智威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本案仲裁文书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综上所述,智威公司请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厦门智威软件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湖劳仲案(2015)15-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智威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刘旺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