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执民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与王江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王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王江涛。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与王江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江涛在支付5000元后,对余款表示分期支付。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7755.5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000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121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