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58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辉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温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