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永奎诉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奎,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张永奎,男,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支路15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71160384-4。法定代表人崔坤烈,经理。本院在审理张永奎诉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张永奎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