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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执字第0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岳执字第00106-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郑月豹。被执行人贾迎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原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月豹、贾迎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下发(2012)岳执字第00106-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郑月豹名下的粤BC36**中联牌汽车起重机作价3536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原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但在车辆过户过程中,因粤BC36**中联牌汽车起重机需要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车辆管理部门要求被执行人郑月豹到场签字,但被执行人郑月豹一直未予以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郑月豹名下粤BC36**中联牌汽车起重机(车架号:L5E5H3D288A006765,发动机号:6B080611218P)的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