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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冷志新与谭洪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志新,谭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冷志新。被执行人:谭洪平。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冷志新与被执行人谭洪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昌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