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冷志新与谭洪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志新,谭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冷志新。被执行人:谭洪平。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冷志新与被执行人谭洪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王怀贞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昌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