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郑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541号原告赵某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郑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