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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郭晓华与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张正全、逢增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晓华,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张正全,逢增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郭晓华,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全。被申请人张正全,男,1960年6月15日,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申请人逢增彬,男,1958年2月15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郭晓华因被申请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张正全、逢增彬向其借款到期未还,为避免被申请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张正全、逢增彬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郭晓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张正全、逢增彬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冻结价值以5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晓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张正全、逢增彬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郭晓华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庄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