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璐与谭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璐,谭云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初字第1597号原告周璐,女,200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周永棚,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谭云涛,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璐诉被告谭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谭云涛驾驶的辽AT0P**号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谭云涛驾驶的辽AT0P**号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