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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7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文进与谭炳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进,谭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699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进,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谭炳文,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徐阳耀申请执行谭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115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前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村村委提取被执行人谭炳文的股份分红。2015年3月26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除被执行人在龙洞村村委有分红外,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除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6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颜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