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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永平与韦永平、韦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永平,韦有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连超。委托代理人胡伟。被告韦永平。被告韦有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永平、韦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