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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金柱申请执行马刚民间借贷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柱,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田金柱,男,1969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刚,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刚支付申请执行人田金柱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9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欠清偿能力,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田金柱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