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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青林、贾新花与苏胜军、张自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林,贾新花,苏胜军,张自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孙青林,农民。原告贾新花,女,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应举镇东大村。身份证号4107271952********。被告苏胜军,农民。被告张自凤,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林、贾新花与被告苏胜军、张自凤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青林、贾新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林、贾新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青林、贾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青林、贾新花减半负担。审判长  温义文审判员  冯立军陪审员  张瑞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