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秦满生与靖江市开成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满生,靖江市开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秦满生(曾用名秦满郎)。委托代理人闻其初。被告靖江市开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怀。原告秦满生与被告靖江市开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0000元。经审查,2015年2月9日,靖江市公安局对被告开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怀拒不支付劳动报��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开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怀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已被靖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将所涉案件移送侦查机关,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满生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仇志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