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日照龙发装卸有限公司与王明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龙发装卸有限公司,王明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日照龙发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侧279号(日照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门建乐,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洪兴,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波,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龙发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龙发装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龙发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日照龙发装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维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