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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李九大、郜春霞、金徐华、陈惠玲、吴春林、李红娟、李良栋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李九大,郜春霞,金徐华,陈惠玲,吴春林,李红娟,李良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49号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李九大,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吴春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金徐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九大,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郜春霞,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大桥办事处。被申请人金徐华,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被申请人陈惠玲,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吴春林,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李红娟,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李良栋,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李九大、郜春霞、金徐华、陈惠玲、吴春林、李红娟、李良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梓宇商贸有限公司、李九大、郜春霞、金徐华、陈惠玲、吴春林、李红娟、李良栋银行存款6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