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盘锦昌瑞化工有限公司诉沈阳市新城子区天塑塑胶厂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昌瑞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市新城子区天塑塑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昌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东风镇。法定代表人于国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市新城子区天塑塑胶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清台镇依路村。法定代表人王强,场长。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昌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新城子区天塑塑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比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