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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泽理、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泽理,姚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1154号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颖慧、赵万,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泽理。被告姚芳,1978年12月12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泽理、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50元,由原告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人民陪审员  杜 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昕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