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廖镜明、王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廖镜明,王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注册号:(分)440600000015867。负责人钟晓华。诉讼代理人尹瑛,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镜明,男,汉族。被告王华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廖镜明、王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