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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莫某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