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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学英、叶应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英,叶应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马鞍山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家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英,女,汉族,1949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叶应煌,男,马钢二钢厂,汉族,1947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马鞍山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纪物业公司)与被告李学英、叶应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美娟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勇及委托代理人殷春林、被告叶应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纪物业公司诉称:2013年1月,世纪物业公司与春天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期限为两年,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世纪物业公司按四级标准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为多层按四级标准下浮20%即每平方每月0.24元,高层按每户每月80元(含电梯和加压水泵运转的电费)计算,物业费于每年7月由业主直接向世纪物业公司缴纳。李学英、叶应煌系春天花园小区鹊桥三村高层住宅18栋905室的业主,2013年至2014年两年的物业费1920元,经多次催要未缴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一、李学英、叶应煌立即交纳世纪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92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学英、叶应煌承担。世纪物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世纪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2、房屋城镇情况登记簿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是属于李学英、叶应煌的,该房屋在春天花园小区且为高层住宅。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价格登记证原件各一份,证明世纪物业公司与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高层住宅每月每户物业管理服务费80元,物业管理服务费应于7月份交纳,合同签订的服务期限为两年。4、情况说明原件一份,证明春天花园小区消防设施因存在问题,至今未办理移交物业。5、对世纪物业公司年度评议原件一份、2013年7月29日皖江晚报“真心诚意主动作为世纪物业赢得业主称赞春天花园小区物业收费率逾八成”报道复印件一份、2014年11月20日的春天花园的告知原件一份,证明世纪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得到了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以及住建委,社会媒体及广大业主的一致认可好评。叶应煌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成立不合法;关于收入和支出不公开没有公示;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物业费的价格不合理;物业合同无效,非法收费;业主没有行使选举权;物业公司的人员对我逼债、谩骂;物业费的收费过高;消防器材破坏物业公司不管。物业公司没有为我们做任何的事情,没有任何服务。借助法院的平台,能让所有的业主的利益得到保护。叶应煌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李学英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庭审中,叶应煌对世纪物业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营业执照上是2014年5月27日开始有效,那么之前的收费是否有效的。对证据2没有意见。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物业的级别没有四级资质,收费过高。对证据4有异议,物业公司应该有义务维修消防器材,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做。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业主对物业公司没有一致好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世纪物业公司所举的证据1至证据3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4、证据5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世纪物业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春天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世纪物业公司为春天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二年,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为小区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小维修(包括:小区内公共照明、楼梯道灯、灯泡开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大维修(小维修范围外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小区内共用部分的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小区内涉及业主共同事务与共用部分的管理服务;该小区收费标准为多层按四级标准下浮20%即每平方每月0.24元,高层按每户每月80元(含电梯和加压水泵运转的电费);业主应于每年7月份交纳物业费等。协议签订后,世纪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小区日常的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的维护、日常的绿化养护、小区日常的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李学英、叶应煌系该春天花园小区鹊桥三村18栋905室小高层的业主,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欠交物业费80元/月×24月即1920元。经世纪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讼。经查,该春天花园小区经马鞍山市物价局核准,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为无电梯为每平方每月0.24元,有电梯实收每户每月80元,含电梯、加压水泵电费。本院认为:1、世纪公司与春天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协议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2、世纪物业公司为春天花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经过物价局核准,合法有效。李学英、叶应煌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享受了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其经世纪物业公司催缴后,仍未交纳,显属违约,故对世纪物业公司要求李学英、叶应煌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92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叶应煌辩解理由不能成立。3、李学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英、叶应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人民币1920元(自2013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李学英、叶应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