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38号原告:涂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谅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