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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柳民初字第38号原告:涂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谅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