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烟牟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任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烟海办科员。2014年7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琦,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于当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秀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烟海办科员期间,于2010年2月份,在受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委派负责烟海高速补偿报告评审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于标注“看录像”字样的清点表未进行核实,致使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地上附着物得以补偿,给国家造成3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受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委派负责烟海高速补偿评审工作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甲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甲过错程度相对较轻,且损失数额较小,在庭审前已追回大部分损失,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甲系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任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烟海办(以下简称交通局烟海办)科员。烟台至海阳高速公路修建前对修路需要征迁的土地范围进行了划定,并由电视台对征迁范围内的地貌情况进行录像,以便清点测量、评估时进行核对。2010年2月,被告人孙某甲在交通局烟海办工作期间,受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委派负责烟海高速公路征迁补偿报告的评审工作,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对清点测量过程中清点人员标注“看录像”字样的清点表未查看录像进行核对,亦未调查落实,遂向领导汇报录像看不清,致使在征迁补偿过程中王某辛、李某乙等人抢栽的果树被计入评估范围,并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7万余元。案发后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获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18万元被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乙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烟海高速工程项目的牵头部门是牟平交通局,烟海高速刚开始的工作是薛某副局长负责的,我是后期接手的。现在我知道在高陵镇徐村清点时薛某召开一次现场会,会议决定为了不影响进度,对疑似新移栽果树或临时搭建的情况先在表上标注“看录像”,对于画线后新移栽或新搭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评审工作是我局高速办负责的,评审组应针对清点明细表,逐项进行甄别、判断,决定是否纳入补偿范围,剔除不符合补偿要求的清点项目和内容,评审中有什么问题都是孙某甲汇总上报。评审结束后,孙某甲向我汇报评审组汇总的七个问题,当时于某也在场,我们将这些问题逐级汇报,征得领导同意、认可后,我局组织财政局、评估所等相关人员开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向领导汇报时领导提出了处理意见,我们开会时只是针对领导的指示征求与会者的意见,没有异议后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和领导的指示是一致的。当时是孙某甲还是于某和我说的录像看不清无法判断原始地形、地貌我记不清了,会议按照录像看不清规定全部给予补偿。对于清点表上有“看录像”字样的,评审小组应该看录像,但他们看没看我不清楚。(2)证人于某证实:我是牟平交通局交通监察大队大队长。烟海高速办的办公室主任是孔某林局长,孙某乙副局长具体分管,我负责总的协调工作,孙某甲和谭某甲在烟海办的日常工作是孙某甲负责的。清点测量前孔某林召集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参与清点测量人员开会,会上要求对突击栽插的果树和突击建大棚等情况一律不予清点测量。评审结束后,孙某甲大体向我汇报了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针对评审中的问题我们开会研究过,是孙某乙副局长组织召开的会议,孙某甲代表评审组在会上汇报的相关问题。针对看录像的问题,孙某甲汇报的大体意思是录像看不清,无法判断树木是否为录像前或后栽种的等等,会议根据孙某甲汇报的情况形成了2010年7月1日的会议纪要。(3)证人王某甲证实:我是牟平财政局监督检查处主任。财政局参加烟海高速公路清点测量评审的是王某乙和刘媛媛,2010年7月1日的会议具体是哪个部门的人负责汇报的我记不清楚了,关于看录像的问题,我记不清是综合科科长李杏莉还是副科长王某乙曾跟我讲过,但我没看过录像。(4)证人张某证实:我是牟平交通局副局长。我参与了烟海高速征迁的前期工作,清点方案是我起草制定的。按照清点工作的要求放线完毕后不允许在线内临时突击搭建、栽插。电视台录像是跟着画线组的,主要目的是保留画线前的地貌情况,防止突击搭建、栽插,另外对老百姓也起到一个震慑作用。参与清点的各职能部门对自己分管的部分负责,清点涉及到哪个部门,由该部门的人员把关并签字。交通局和财政局的人员在每张清点表上都要签字。(5)证人薛某证实:我是牟平交通局副局长。烟海高速征迁清点工作开始时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突击搭建大棚及栽插果树等情况如何清点的问题。我当时和孙树福副区长等领导到高陵镇徐村清点现场,领导在现场定下画线后搭建大棚及突击栽插果树的不予补偿。为了区分是否为画线后突击搭建、栽插,画线时还有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跟着录像,对画线时的地貌进行记录。如果清点时分辨不清是画线前还是画线后栽的,就以录像为准。再就是线内的清点,线外的不清点,特殊情况下对于线外剩余的小部分不能耕种的土地也清点。关于画线后再搭建大棚及突击栽插果树的不给补偿没发过文件性规定,以前的征迁工作都是按这个大原则执行的。清点后的评审工作我没有参与。对于清点表注明的“看录像”字样,应该由评审人员看一看画线时的地貌录像来确定是否为突击栽插、搭建的,并最终决定是否应该给予补偿。(6)证人谭某甲证实:我是牟平区地方公路局路政科科员。2009年6月烟海高速征迁清点时我在第一测量组。烟海高速征迁清点工作中遇到突击搭建大棚及栽插果树时,我们都是先清点,然后在清点表上标注“看录像”“待查”等字样,个别明显是突击栽插、搭建的就不予以清点。“看录像”就是看与征迁前画线时地形、地面貌的录像是否相符。评估所将清点表汇总形成评估报告的初稿,然后进行评审,我和孙某甲参加了评审,评审工作主要是逐张核对清点表的具体数据,核实评估报告初稿计算是否有误等。评审共用三天时间,主要工作是核对数据,我们没有看过相关录像,但我们把“看录像”这个情况报给分管领导孙某乙了。作为评审人员应该针对标注“看录像”字样的清点表查看录像。录像具体内容及效果如何我不清楚,但我听于某说录像上没有坐标,也没有标注是哪个村,所以不容易区分录像上的地是哪个村、哪一户的。但是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找镇里和村里熟悉情况的人针对标注“看录像”的地块看录像,他们熟悉具体的地块地貌,根据录像里的地形地貌能看出是哪一户的地及清点前后的地表附着物情况。我们评审组没找过镇上和村里熟悉情况的人辨认过录像。针对标注“看录像”等字样的清点表是否记入评估范围开过会,是孙某甲汇报的情况,他怎么汇报的我不清楚。(7)证人李某甲证实:我是牟平区林业局森保科办事员。2010年初我参加了烟海高速的征迁工作。林业局主要负责除了水果树之外其他干杂果树、绿化树木等树种和树龄、径级等的确认。对于征迁中树木的种植面积和棵数由评估公司负责清点测量。我们清点前,画线组已经把高速路宽度边界的白线画好了,清点在线内进行。清点时发现有突击栽插的问题,因为当时是冬天,又下过雪,新栽的树下都是新土,所以很容易辨认。烟海高速征迁最初发现突击栽插的是在高陵镇清点测量时,测量组的人不给清点,老百姓就以不到场或拒绝签字等方式不配合清点,导致清点评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领导研究决定画线前栽的认定,画线后栽的不认定,画线前栽的树木有根的认定,没有根的不认定。因为画线时有录像,是否是画线后栽的以看录像为准。我们按这个原则进行测量,对于疑似新移栽的树木,我们都测量了,但在清点表上注明“看录像”字样,由领导研究决定是否给补偿。(8)证人林某证实:2010年1月烟海高速征迁时,我所在的诚信评估公司负责王格庄段的地上附着物清点评估工作,我公司参与清点的人员有潘某等人。我们评估所在征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是配合主管局,负责具体清点、测量、记录,并根据上级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计算。测量前我和工作人员说遇到不能确定的情况,比如是否是新栽树木或新建大棚等,就在底表上注明“看录像”等字样,让主管局研究决定是否纳入补偿范围。清点结束后,我们根据清点底表和补偿标准计算出具体的数据,并出具评估报告交给牟平区交通局,交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有交通局的孙某甲、谭某甲,财政局的王某乙、我和潘某、邹晓鹏。我们对评估报告的数量和标准逐张、逐户复核,评审过程大约三天。对于清点表上注明“看录像”字样的,我们在评估报告中都是按正常评估程序先计算出来,并列在评估报告里,同时在备注栏里标注“看录像”字样,便于在评审时参考使用。评审的这三天我们没有看过相关录像。我参加了评审工作问题研究会议,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我记得会议纪要写明了无法根据录像判定果树是画线前栽的还是画线后栽的,并决定对注明“看录像”字样的清点表所列内容都给予补偿。我们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将这部分内容列入了正式的评估报告。(9)证人潘某证实:2009年年底我在烟台诚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承接了烟海高速公路被征用土地的清点测量评估工作,公司派我及其他5名职工到王格庄镇参加区清点测量小组的工作。实际清点时我负责在现场勘查明细表上记录。清点测量时对于土地及附着物要记上丈量面积、附着物品种及树龄等,建筑物还要画上示意图、标注尺寸。对于清点测量的项目有异议的,还要另外标注。就是说有些树木有可能是突击栽插的,建筑物可能是临时搭建的,但当时无法判断是在画线前还是在画线后栽插或搭建的,所以我就标上“看录像”的字样。我们清点前放线时有同步录像,通过查看录像对照放线时的地表状态与清点时是否一致,不一致就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确认是否给予补偿。烟海高速征迁测量时有些地上的树木很容易就能看出是新栽的,对于画线后新移栽的树木按规定不给测量,但不测量的话,老百姓会阻挠我们工作,为了不影响工作我一般都先测量上,再在清点表上标注“看录像”等字样。(出示谭家庄村王某子、李某乙、王某丑的测量明细表)经我查看这四张测量明细表上“看录像”三字是我写的。(出示大河东村王某辛的测量明细表)这张表是我制作的,但是“查录像”三个字不是我写的。(10)证人王某乙证实:我是烟台东部海洋经济新区牟平建设办公室科员。烟海高速公路征迁清点时对突击栽插的情况,评估所的工作人员在清点表上标注“看录像”字样,评估所将评估报告形成后交牟平区交通局,由交通局牵头组织交通、财政、评估所等人员评审。参与评审的人员有交通局的孙某甲和谭某甲,财政局是我,再是评估所的人,在评审时我们没有看过录像。(11)证人赵某证实:我是财政局评审中心工作人员。2010年初我被安排参加烟海高速征迁的清点测量工作。我们清点前画线组已将高速路宽度边界的白线画好,清点的内容在线内。清点的过程中有临时插栽树木的情况,新栽的果树在测量时是能辨别的,因为当时是冬天,新栽的果树下都是新土很明显能看出来。按规定新栽的果树不应该列入清点范围,测量时发现突击栽树的,我和清点组其他成员有有当场制止,有的不予清点。有些拿不准或意见达不成统一的,我打电话向科长李杏莉汇报,李杏莉一般答复让在测量底单上标注“待定”,意思就是暂时清点,评审时再研究是否补偿。后我告诉评估公司的人员在清点底单上写上“新栽”或者“看录像”字样。(12)证人杜某证实:烟海高速公路修建征迁工作是交通局牵头的,在清点过程中发现有突击插栽的树木,测量组的人都能看出来,因为当时是冬天,又下过雪,新栽的树下都是新土,很容易辨认。遇到这种情况我一般会提示评估人员这些果树是非正常栽的,具体是否测量不是我说了算,要是测量的话,评估公司的人会问我树种和树龄,具体是否测量由他们说了算。(13)证人王某丙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大河东村的村民。我的部分承包地在修烟海高速时被征收了,征地时我的那块地被王某辛抢栽了枣树。经过看你们出示给我的录像,录像里面有一部分录的是我村的地,其中录像时间是39分42秒处的铁塔那段是我们三家承包的山地,从录像能看出这块地当时没有枣树等任何果树。(14)证人王某丁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大河东村村民。我承包的部分光板地在修烟海高速时被征收了,清点测量前我被征收的地被王某辛抢栽了枣树。经过我看你们出示的录像,录像里面有一部分录的是我村的地,其中录像时间在33分12秒到33分19秒有一处像是鸡棚,鸡棚上面那些地就有我的地,从录像能看出这些地当时是光板地。(15)证人于某波证实:烟海高速修建过程中,2010年春节前我和李某乙、贺某宾在王格庄镇后松椒村租被烟海高速征用画线的光板地,共租了三亩左右,有两三块地,我们在这些土地上栽种樱桃树、枣树等果树,这些果树在清点时都被清点上了。我们共获得八九万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我们三人扣除相关费用后每人分了两三万元。(16)证人李某乙证实:烟海高速修建时征用王格庄镇后松椒村部分村民的土地,贺某宾通过村民王连月租了一块地,我通过后松椒村的王某戊租了一块地,这块地可能是大河东村的,因为大河东与后松椒村的地是连在一起的。这两块地共二三亩,我们租的地都是光板地,我们在地里种树时这些地已被画上白线了,画线就表示在征地范围内。我、贺某宾、于某波三人在这些地里种的梨树、枣树等,后每人分得两万多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我和王某子、王某丑、于某波、还有城里的小伟子还合伙租赁了谭家庄村的一些光板地,我们在地里临时种了杏树、樱桃、板栗等树,政府给测量评估并发给补偿款。这些补偿款以我的名义领取了19万余元,以王某子的名义领取了11万余元,以王某丑的名义领取了6万余元。我和王振东、王某丑领取补偿款后,交给了在王格庄镇西于家村的于某波,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我们几人分了。(17)证人王某戊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后松椒村村民。烟海高速修建期间李某乙到我家问我能不能在修高速已经画线的部分租点地,他想种些树弄点补偿款。我帮忙联系租了大河东村王人某的1亩左右、王文某的0.5亩左右,还有后松椒村王振某的1亩左右。(18)证人王某己证实:我是牟平区王格庄镇后松椒村村民。烟海高速修建期间有个小伙叫什么我不知道,他到我的商店让我帮忙联系王振某的家人,他想租王振某的地。王振某已经去世了,他家的地是他儿子王某庚种的,我联系王某庚把这事和他说了,王某庚同意把他家1亩多地租给那人。(19)证人王某庚证实:烟海高速修建期间王格庄镇后松椒村的王某己打问我能不能把我的一块承包地租给别人,我不好意思回绝就把一亩三分多地以2000元价格租给那个人了。租地人我不认识,我是通过王某己租给他的。我租给他们的这块地是光板地,我不清楚是否已被画上白线,因为我不在村里住。清点时是我四叔王振忠替我签的名。(出示“明细表-王某庚,附属设施梨树1.34亩,补偿额30485元”)这张表就是我被征的那块地的清点表,上面列的梨树不是我的,应该是租地人种的,补偿款30485元我没领。(20)证人王某辛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大河东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下半年王格庄镇政府召开会议,内容是修建烟海高速要征地拆迁,要求各村配合建设方的工作。2009年冬天的一天,王某壬和王某癸问我大河东村有没有在高速公路征迁范围内的光板地,他们想栽果树得补偿款。我们去村北面那条道南的山岚看了看,那块地上有高速公路工作人员用石灰撒好的石灰线,两侧都有,而且这块地是光板地,我们觉得这块地比较好。我知道这块山岚是我村王文某承包的,当天我找王文某说要在这块山岚上栽些果树,高速公路征地能得补偿款,我得了补偿款给他三千两千的,王文某同意了。后我们在这块地里栽的枣树。隔了两三天,王某壬和王某癸又找我说有那样的地再栽点树,我们三人到村北我们原来栽树那片山岚的北面,这些平地上也有撒好的石灰线,我们想在这些地上栽树,但我不知道这些地是谁家的,我说不行先栽着,等老百姓看见了来找。我们在这块地里栽的梨树。后我们栽种的枣树和梨树都得到了补偿,栽枣树的那片山岚补偿款是18.64万元,这笔钱我们三人每人分6万元,余款付地的租金了。后我村王某丙和王学某到镇上反映说说我们栽的树都栽在他们地上了,镇里找我让把钱退到镇财政,我拿了6万元钱交到镇财政所,王某壬和王某癸也把钱退了。2011年王某壬和王某癸分两次从镇上领回另一块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12万余元。(21)证人王某壬、王某癸证实:2009年冬天烟海高速公路确定征迁范围后,也就是画线打桩后清点测量前,我们和王格庄镇大河东村的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王某辛在大河东村北面的一块山岚上栽了枣树,在北面一块平地上栽了梨树,这些树都栽在征地画线范围之内,经过测量小组测量山峦上栽的枣树得了18.64万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我们每人分了6万元,余款支付土地租金。2012年5月份我们把各自分得的补偿款6万元退了。后我们到镇上领了平地上栽梨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3.8万元,这笔钱给了王学良5万元,剩下的钱扣除费用我们三人每人分了一万三四千元。(22)证人于某波证实:2010年1、2月份,我和李某乙、王某子、贺某宾、王某丑、小伟子在王格庄镇谭家庄村租了十七、八亩已被烟海高速公路征用的光板地,后我们在这些光板地里栽树,我们栽树用了不到三天的时间,最后一天栽树时测量小组的人已经量到了谭家庄的邻村,我们再栽树也来不及了。我们栽的树主要是板栗树、樱桃树和杏树。我们抢栽的这些树在清点测量时都被清点上了,2010年7月份左右我们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36万多元,具体数我记不清了。这些钱扣除花费剩下的钱小伟子拿走17万多元,我们五人每人分了3.2万元。(23)证人王某子证实:政府修建烟海高速公路时,我和李某乙、于某波、王某丑、贺某宾,还有一个叫小伟子的人在王格庄镇谭家庄村租了一些已经被画上线征用的光板地,我们不到两天把树栽完了。栽完树的第二天就开始测量评估我们租用的这些地,我们栽的有板栗、枣树、杏树,我和李某乙在测量人员制作的明细表上签的字。我在签字时还看到第一张表上写有“看录像”三个字,第二张表上没有,我想恐怕我们这次栽的树是白费工夫了。后我们领了30余万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小伟子拿走了一半的钱,扣除前期的投入,我们五个人每人分了34000元钱。(24)证人王某丑证实:2010年初我和王某子、李某乙、于某波、贺某宾,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在王格庄镇谭家庄村租了一些已被烟海高速公路征用的光板地,后我们在租的这些光板地里栽种的果树,我们种完树的第二天测量组的人就开始量地,王某子、李某乙、于某波、贺某宾,还有我不认识的那个人都在场,我在其中一块地的清点表上签了名,其他地是王某子和李某乙签的字。我签字的清点表上登记的苹果树是地上本来就有的,这些苹果树是谭某戊的,当时我们租地时没租他的这块苹果树地,我们是在边上光板地里种的板栗树,量地的时候把苹果树和我们种的板栗树一起量的。2010年6、7月份补偿款发下来了,总数有30多万,我分了32000元还是34000元记不清了。(25)证人陈某证实:2010年我和于某波在王格庄镇谭家庄村租赁一些已经被烟海高速征用画线的光板地,我们在清点测量前在地里临时栽了杏树、樱桃树、板栗树等,政府的工作人员把这些树都清点评估了,共发给我们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6万多元。这些钱我分得17.2万元,于某波他们还有几个人,他们怎么分的我不清楚。(26)证人谭某乙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谭家庄村村民。2009年秋天王某丑让我帮他租我村已被高速公路征用的光板地,他要在地里栽树。我找了村里的谭某壬、谭某辛、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他们同意把地租出去。后王某丑领着几个人到了我村东边的泊地,他们在高速公路打桩的范围内租地,并在地里栽板栗树和枣树,是否有其他树不清楚。(27)证人谭某丙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谭家庄村村民。2010年春节前我村东南山上我被征用的地里已经被高速公路的人打了木头桩子,石灰线也划好了。后有人要租我的地,只租线内的,他们要在我的地上栽树,将来土地补偿款是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他们的。我的地是光板地,我不种也没有补偿款,我就同意了。我的这块地在线内有1.8亩,租地的人在地里种的枣树和板栗树。清点时我没去,也没在清点明细表上签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谁去领的、领了多少我不知道。(28)证人谭某丁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谭家庄村村民。2010年春节前我村东南山上我被征用的地里已经被高速公路的人打了木头桩子,石灰线也划好了。后有人要租我的地,只租线内的,那人要在地里栽树,土地的补偿款是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他们的。我的地是光板地,我不种也没有补偿款,我就同意了。我的地在被征用线内的大约二分,他们在我的地里栽的枣树和板栗树,是在测量前不长时间栽的。清点的时候我没去,也没在清点明细表上签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谁去领的我不知道。(29)证人谭某戊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谭家庄村村民。烟海高速修建期间谭云山找我说东泊的地有人要租,我的地有五分已被高速公路的人画上白线了,被高速征用了,他们把我这五分地都租了。我种我弟弟谭振平的地有1.4亩左右也被征用了,这块地他们也租去了。我租给他们的这两块地都是光板地,后来他们在地里栽的什么树我不清楚,清点明细表上不是我签的字,这两块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是怎么领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去领。(30)证人谭某己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谭家庄村村民。烟海高速修建期间我村的一些村民说东泊的地里有人要租,我过去看有五六个人有的在量地,有的在记数。我的地有四分光板地,当时有两分地已经被修高速公路的人画上白线了,那些租地的人把这两分地租去了。后来他们在地里栽的什么树我不清楚,清点明细表上不是我签的字,这块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是怎么领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去领。(31)证人谭某庚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谭家庄村村民。烟海高速修建期间谭云山找我说有人要租我的地,我的地有两亩,都是光板地,当时这块地已被烟海高速公路的人画上白线了,就是确定被征用。那几个租地的人和我签了协议,就是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属于他们,地钱是我的。后租地的人在地里栽的什么树我不清楚,清点明细表上不是我签的字,这块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是怎么领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去领。(32)证人谭某辛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谭家庄村村民。烟海高速修建期间,我村谭云山说有人要租我的地,我的地有一亩七分,当时已确定被烟海高速征用,地上已经被画上白线了,线内的地有一亩三分。被征用的地是光板地,那几个租地的人和我签了协议,大体意思就是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属于他们的,地钱是我的。后他们在地里栽上板栗树、枣树,大多都是插了些树枝,用手一拔就能拔出来。清点明细表上的字不是我签的,这块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是怎么领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去领。(33)证人谭某壬证实:我是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谭家庄村村民。烟海高速修建期间谭云山找到我说有人要租我的地,我到我的地里看到他们有五六个人,我的地有一亩六分,当时已经被修建公路的画白线了,就是确定要被征用,我的地是光板地,什么也没种,线内的地有九分。那几个租地的人和我签了协议,大体意思是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属于他们,地钱是我的。他们只租了我被烟海高速征用的线内的九分地。后租地的人在地里栽的板栗树、枣树,大多都是插的树枝,用手一拔就能拔出来。清点明细表上不是我签的字,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是怎么领的我不清楚,我没有去领。2、书证(1)检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检察机关于2014年6月3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3)检察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甲系被传唤到案。(4)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甲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任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烟海办科员。(5)烟台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烟台-海阳高速路现场勘查明细表、补偿款领取明细表的复印件,证实李某乙等人在后松椒村抢栽果树,清点情况为梨(7年),领取补偿款30485元,该清点明细表标注“看录像”;王某辛在大河东村抢栽果树,清点情况为枣(7年),领取补偿款186480元,清点明细表标注“查录像”;陈某等人在谭家庄村抢栽果树,清点情况为王某子:杏7年、板栗7年、枣7年,以王某子名义领取补偿款104144元,清点明细表标注“查录像”;李某乙在谭家庄村租地抢栽果树,清点情况为枣(盛),领取补偿款22470元,清点明细表标注“查录像”、板栗8年,领取补偿款23868元,清点明细表标注“查录像”;王某丑在谭家庄村租地抢栽果树,清点情况为板栗(盛)、苹果(4年),领取补偿款共计63427元,清点明细表最后一项7514元处标注“查录像”。(6)烟台市牟平区烟海高速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烟海高速公路评估报告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实该会议决定清点由于雪大,天气恶劣,部分果树很难分别出是有根,还是插枝。经查广播局录像,录得不清楚,也分不出是录像前还是录像后栽种,会议通过按原始数据经公示后无异议发放给老百姓补偿款,若公示期间出现问题,直接扣除。(7)烟台市牟平区烟海高速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烟海高速地上附着物补偿发放、清场工作的实施办法,证实根据区领导的批示,区烟海高速建设办公室与财政局评审中心、曙光评估所、诚信评估所依据区政府(2009)年第48号文件标准,对烟海高速地上附着物的数量、价格进行共同审核。(8)烟台市牟平区烟海高速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烟台—海阳高速公路清点方案,证实烟海高速牟平段清点工作由交通局牵头,各部门参加,评估所具体操作。交通局牵头负责每个清点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与镇、村关系及本组工作进度、业务分工。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烟台市牟平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接受单位的安排参与烟海高速公路征迁清点测量、评估工作,在评审时对标注“看录像”字样的清点表不查看录像,亦不进行调查,遂向领导汇报录像看不清,导致清点测量前抢栽的果树得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给国家造成3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损失已追回18万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宪丽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露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