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精工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多岳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精工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多岳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精工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汤招兰,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多岳五金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汪中阳。关于江门市江海区精工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多岳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3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梁伟宁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