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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4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市口支行与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市口支行,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郭和通,梁东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4228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市口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50号。负责人杨左红,行长。被告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化工路甲18号。法定代表人范晓嫚,负责人。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郭和通,负责人。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村88号。法定代表人孙传新,负责人。被告郭和通,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梁东绿,女,1960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市口支行与被告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市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告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5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市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联拓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联拓亿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郭和通、被告梁东绿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五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广存代理审判员  金 薇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崇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