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张志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唐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宝,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志松,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原告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宝、被告张志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溧客运公司)诉称,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书》一份,约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被告因经营餐厅需要向原告承租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29号的门面房两间,年租金为7400元。上述租约到期后,由于原告发展需要,上述房屋需另作他用,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租给被告,双方也未签订续租协议,但被告始终不肯搬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从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29号两间门面房搬离;2、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按照20.2元/天(7400元/365天)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志松辩称,2006年6月被告开始承租原告的门面房,房屋租赁合同在2014年6月到期,原告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发书面通知给被告,但原告并没有通知。2014年9月被告才收到原告的律师函,要求其搬离案涉房屋。被告在7月将案涉房屋重新装修,花费3万余元,原告应当赔偿被告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原告润溧客运公司(甲方)与被告张志松(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29号门面房两间,租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年租金7400元。合同同时约定,如遇甲方确有其用,提前30天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月结算(不足月的租金按天计算),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应按承租验收房屋结构的标准完好交付甲方。乙方如提出续订,需征得甲方同意后,租金随行就市;乙方承租期间进行的装潢费用,遇政府政策性拆迁及合同到期交房时,甲方不予任何形式的补贴,乙方自行承担。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润溧客运公司要求被告张志松搬离案涉房屋,并于2014年9月9日向其发出律师函,被告一直未能搬离,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房屋出租合同书、律师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润溧客运公司与被告张志松订立的《房屋出租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张志松)应按承租验收房屋结构的标准完好交付甲方(南京润溧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乙方如提出续订,需征得甲方同意后,租金随行就市。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案涉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交付承租房屋,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于法无据,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2元/天(7400元/365天)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止赔偿房屋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原告应在租约到期前一个月提前通知并赔偿其装修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搬离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交通路29号门面房两间;二、被告张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润溧客运公司房屋租金损失,按照20.2元/天(7400元/365天)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被告张志松搬迁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志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