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秋生、张细毛、范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秋生,张细毛,范黄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8-1号原告: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梨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华,男,汉族。被告: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初。被告:熊秋生,男,汉族。被告:张细毛,男,汉族。被告:范黄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秋生、张细毛、范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秋生、张细毛、范黄伟的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中天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熊秋生、张细毛、范黄伟的起诉。审判员 孙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毕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