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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5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佑兰、李沙与刘海清、彭跃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佑兰,李沙,刘海清,彭跃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5535号原告刘佑兰。原告李沙。被告刘海清。被告彭跃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佑兰、李沙诉被告刘海清、彭跃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佑兰、李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佑兰、李沙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佑兰、李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刘佑兰、李沙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孙新容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贵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