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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924号原告李菊花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融广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上有错误,应予以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12行的“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伟平到庭参加诉讼”变更为“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士龙、李昊到庭参加诉讼”。代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桂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