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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来与被告赵大勇、杨俊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来,赵大勇,杨俊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李清来,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赵大勇,市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杨俊菊,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来与被告赵大勇、杨俊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清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清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振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