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来与被告赵大勇、杨俊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来,赵大勇,杨俊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李清来,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赵大勇,市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杨俊菊,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来与被告赵大勇、杨俊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清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清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振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