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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周海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海东,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石贤平,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东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海东及辩护人石贤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9月,被告人周海东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做抵押,从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哈尔滨市鑫泰龙轮胎有限公司骗取132条汽车轮胎(价值268+000元),并将轮胎销赃后逃匿。经侦查,被告人周海东于2014年9月9日在上海市金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周海东犯诈骗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海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海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周海东与刘某甲的欠条之间是购销合同,周海东提供的购房合同担保的是刘某乙的债权而不是刘某甲,且周海东用假的机动车登记证换回购房合同是为了继续维持双方的生意往来,周海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一个欠据的日期与商品明细表日期不符,且商品明细表和欠据证明的是刘某甲与周海东之间的生意往来,而价格鉴定没有实物,不应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周海东找到被害人刘某甲欲购买轮胎,刘某甲将刘某乙介绍给周海东后,周海东用房屋买卖合同抵押于刘某乙处并向刘某乙借款208+000元用于从刘某甲处购买轮胎,刘某甲于2012年7月至8月间将该笔欠款还给了刘某乙,刘某乙将房屋买卖合同交给刘某甲,随后周海东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将房屋买卖合同从刘某甲处换回做抵押,继续从刘某甲处赊购轮胎,至2012年9月周海东共从刘某甲经营的哈尔滨市鑫泰龙轮胎有限公司骗取汽车轮胎132条(价值268+000元),将轮胎销赃后逃匿。经侦查,被告人周海东于2014年9月9日在上海市金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月15日,刘某甲报案称,2012年9月15日,周海东利用虚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做抵押,骗取刘某甲轮胎100余条,价值28万余元,现周海东逃跑。2014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将周海东抓获。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周海东的户籍所在地及现实表现。证据三、照片: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照片。证据四、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车牌为黑a63870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刘福。证据五、欠据、明细表:被害人刘某甲提供的被告人周海东欠款明细共计28+1760元。2012年9月15日,高艳玲轮胎款欠据共计281+760元。2012年5月22日,周海东欠据208000元,担保人刘某甲。证据六、营业执照:哈尔滨鑫泰龙轮胎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9月18日。证据七、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海东欠刘某甲轮胎款价值26+8000元。周海东抵押于刘某甲处的黑a63870激动车登记证书上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证据八、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他和刘某甲是同学。他通过刘某甲认识的周海东。2012年5月,周海东要到刘某甲处买轮胎,但是没有钱,刘某甲就带着周海东找到他,他给拿了208+000元的轮胎钱,并让周海东抵押了一个房照在他那,由于周海东不会写字,让一起来的高艳玲写了欠条,周海东签字,刘某甲是担保人。两三个月后刘某甲把钱给他了,他把房照给了刘某甲。证据九、证人常某某的证言:他和刘某甲于2009年做买卖认识的。他通过刘某甲认识了周海东。2012年5月22日,周海东领着媳妇高艳玲到商店要买轮胎,大概得20多万,周海东拿了购房合同做抵押,他当时在场,高艳玲写的欠条,周海东签字,写得是欠轮胎款。20万多点,后期刘某甲陆续给周海东送货。他后来听刘某甲说周海东用一台车的登记证做抵押把购房合同换了回去,但是换的时候他不在场。刘某甲找周海东要过几次钱,开春以后就找不到了。证据十、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2年5月22日周海东领着媳妇高艳玲来想赊100条轮胎,两个月之后还钱。周海东拿了一个购房合同做抵押,他找到同学刘某乙,由他做担保向刘某乙借款,高艳玲写的欠条,周海东签字,欠条内容是100条轮胎208+000元。他分多次将轮胎送到周海东处。后来他把钱还给刘某乙并拿回了购房合同,8月份,周海东和高艳玲来到商店说合同有用,拿了一台机动车登记证书换,他同意了,他又陆续给周海东送货,2012年9月15日他找周海东算账一共赊了281+760元,还是高艳玲写条,周海东签字。周海东说过段时间给钱,但他一直找周海东都一拖再拖,直到手机不用了。他听说周海东把商店兑出去了,就拿着登记证去交警队过户,发现登记证是假的。证据十一、被告人周海东的供述:他和高艳玲没结婚但是一起过,高艳玲帮他管账,他现在联系不上高艳玲。2012年5月份他想从刘某甲那进轮胎,但是没钱,刘某甲找来刘某乙借了他208+000元,他拿购房合同做抵押,拿到钱后给刘某甲进轮胎用了,欠条是高艳玲写的,他签字,刘某甲担保,陆续他收到刘某甲给他送的轮胎。他卖轮胎周转不开钱要把房子卖了,8月份找到刘某甲用假的机动车登记证换回了购房合同。后来刘某甲好像把钱还给刘某乙了,因为他换合同的时候是在刘某甲手里换的。这些事情高艳玲都不知道,第二张欠条可能是高艳玲和刘某甲算的账。2013年他就去徐州干活了,没通知刘某甲,电话号也换了。刘某甲的账他都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周海东用虚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的是欠刘某甲的轮胎款,并以此骗取刘某甲的信任继续在刘某甲处赊轮胎,在无法还清欠款后变更联系方式及住址后逃匿,其主观上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鉴定部门依据有周海东签字认可、刘某甲认可的轮胎账目进行鉴定,鉴定的程序、依据及机构均符合法律规定。欠据记载的轮胎品牌、数量及单价与商品明细表均一致,细节上的出入不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周海东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海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冬梅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关注公众号“”